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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贷

盐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贷

发布时间: 2016-04-27 11:38:27

来源: 盐城晚报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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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下午,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了保障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的需求,6月1日起,该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对于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累计额度已达最高贷款额度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者了解到,为了缓解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的现状,保证缴存职工首次及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对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累计贷款额度已达最高贷款额度(单人30万元,两人及以上50万元)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累计贷款额度未达到最高贷款额度的,仍可以在剩余额度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据了解,此举是为了保证更多的首次购房和二次改善型缴存职工购房的需求,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压制投资性购房炒房等行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调整后的政策中,取消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账户内有六个月还款额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降低了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门槛。

调整后的政策中,明确缴存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进行扫描。同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需要提供借款合同,由经办人在系统内调阅扫描件进行信息核对即可。

调整后的政策中,对夫妻双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离异并申请变更借款人信息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离异并申请变更借款人信息的,应当提供借款人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可以为其变更借款人信息。

责任编辑: renyur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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